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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>9月8日,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(長銀罰字〔2020〕32號)顯示,長春市新田電器銷售中心(簡稱“新田電器銷售中心”)存在以下違法行為:簽發(fā)空頭支票或者簽發(fā)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。
2020年9月7日,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依據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對該公司罰款6322.5元。
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,新田電器銷售中心成立于2010年4月9日,注冊資本3萬元,丁小清為大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最終受益人,持股比例100%。
相關規(guī)定:
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一條:簽發(fā)空頭支票或者簽發(fā)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,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,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%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;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%的賠償金。
以下為原文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