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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>喜中大獎卻兌現(xiàn)不了,一女子很生氣,直接將對方公司告上南昌西湖法院。然而,讓該女子沒想到的是,法院卻沒有支持她的訴請。法院給出的答案是: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,都違反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商家這一違法有獎銷售行為,將由工商管理部門處罰。“獎金額超過5000元就違反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對方公司就可以拒絕兌現(xiàn)這26萬元的大獎,那豈不是法律在保護那些借大獎促銷的商家?”判決結果公布后,網(wǎng)上有網(wǎng)友評論。(1月31日《江南都市報》)
中了26萬元的支票大獎,商家卻耍起了無賴拒絕支付,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法院竟然也判決這大獎不該兌現(xiàn)。商家的不誠信行為竟然得到了法院的“支持”,這顯然與大多數(shù)民眾的樸素感情與日常認知相悖,也難怪有網(wǎng)友揶揄“法律在保護那些借大獎促銷的商家”。
按照一般人的邏輯,中獎的女士與舉行有獎銷售的商家存在合同關系,那商家就得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;就算商家的行為違反了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那也是商家自身的問題,商家遭受處罰與兌現(xiàn)獎金完全是兩碼事,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獎金兌現(xiàn)與處罰商家并行。其實不然,既然此次有獎銷售行為違法在先,那一切建立在違法基礎上的合同都當視為無效合同。所以,從法律層面而言,法院的判決盡管顯得不近人情,甚至有縱容不法行為之嫌,但卻不存在法律方面的漏洞。
既然依法判決,但判決產(chǎn)生的效果、影響卻與絕大多數(shù)人的感受錯位,那就只有一個可能——所依之“法”自身出了問題,從而把依其判決的法院帶偏了。具體到本案,指的就是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,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條(三)確實有規(guī)定:抽獎式的有獎銷售,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。這也是南昌西湖法院做出上述判決的直接法律依據(jù)。但是我們要看到,這部法律通過、實施于1993年,距今已經(jīng)23年之久。如果說5000元的獎金在1993年是高獎金的話,在現(xiàn)在則顯然是“小兒科”了。就拿當下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寵兒蘋果手機而言,最新款的基本都超過了5000元,若按照現(xiàn)行的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來衡量,那可以說滿大街都是違法的商家與行為,是否也意味著這些獎品,商家也可以不兌現(xiàn)呢?
可見,隨著時代的發(fā)展,經(jīng)濟水平的大幅提高,5000元獎金限額的規(guī)定顯然已經(jīng)不符合實際情形了。那當務之急,就應當是及時修正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提高有獎銷售獎金的限額。至于限額提高至多少,則可以征求民眾與相關專家的意見,確定一個合適的額度。如此既能保障商家的正常有獎銷售活動得以開展,也能有效杜絕不良商家借5000元限額的規(guī)定,打擦邊球,開出大獎的噱頭,最后卻能借助法律逃避兌現(xiàn)的義務。
標簽: 商場大獎遭拒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