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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>“這回慘了,販毒被抓,我身上有點錢,你拿去買煙。”崇州一家派出所辦案區(qū)最內側的訊問室內,販毒嫌疑人徐某對看管他的輔警孔某這樣說道。這里與辦案區(qū)外隔著三道門,通常關押的都是涉罪較為嚴重的嫌疑人。一番扭捏之后,孔某松開了徐某右手的手銬,孔某褲子左邊的褲兜里多了兩千元。
凌晨6時45分,孔某告訴徐某“自己要去解個大手”,并用拖把擋住密碼門,使之洞開。在徐某看來,這就是一種“制造逃跑機會”的暗示。于是他逃了,翻墻未果,因為害怕,躲進了派出所廚房的櫥柜里。一小時后,徐某被民警重新抓獲。成都商報記者從中國庭審公開網的庭審直播獲悉,12月6日,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庭審,孔某因私放在押人員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。
犯罪既遂判刑兩年
孔某在事發(fā)后被批捕。12月6日,崇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。庭審中,公訴人認為,被告人屬于犯罪既遂,但辯護人認為,由于在押嫌犯未逃出派出所,孔某屬于犯罪未遂。
公訴人表示,訊問室的安全等級比派出所其他區(qū)域高,徐某離開訊問室,可以認為脫離了公安機關對其的實際控制。“至于徐某未逃離派出所,原因在于其害怕被追捕,這也表明他有自由選擇的余地,后來到派出所櫥柜內進行觀望,是自愿的。”公訴人強調,徐某已經獲得了一定的自由,所以應當認定孔某釋放徐某是犯罪既遂。
但辯護人駁斥了上述觀點。他認為,釋放在押人員的目的,是為了使在押人員擺脫公安機關的控制,徐某盡管離開了辦案區(qū),但仍然在派出所的控制范圍內被抓獲,并沒有造成現(xiàn)實的社會危害。“法庭查明的事實表明,徐某并未實際脫離公安機關的實際控制,而徐某自己躲在櫥柜中,屬于逃跑行為的終止。”
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,法院因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,判處孔某有期徒刑兩年。毒販徐某因販賣毒品40余克,被另案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收了兩千松了手銬
孔某是崇州市公安局輔警,2013年開始在某派出所從事輔警工作。
據他回憶,2016年5月22日18時,派出所副所長安排徐某在刑事辦案區(qū)接受訊問,讓他將徐某手腳銬住,約束在訊問室內。這間訊問室位于辦案區(qū)最內側,通常用于關押涉罪較重的人員,徐某因涉嫌販賣較大數量的毒品,被關押在這里。
23時許,趁著沒有旁人,嫌犯突然開口,請求孔某對其予以關照,孔某卻表示“不能白幫忙”。“這回慘了,販毒被抓。我身上有點錢,你拿去買點煙。”徐某說。“不行,有監(jiān)控看到了要遭。”“看不到,你背到拿嘛。”
孔某表示,自己當時就想弄點“買煙錢”,于是一番扭捏之后,還是把徐某右手的手銬松開了點,徐某的手還是夠不到錢,于是他把手銬又松了一點。徐某將右手從手銬里伸出來,并從褲兜里抽出一疊錢,捏在手里。
“于是我就走到他旁邊,準備再次給他銬起來,他則順手把這疊錢放到我左邊褲兜里,然后我又重新把他的右手銬住。”在孔某收下兩千元后,徐某拜托他“打點下關系”,并稱“自己出去后給個四萬五萬元沒有問題”。
翻墻未果躲進櫥柜
在辦案民警訊問結束后,徐某由孔某繼續(xù)看守。在看守過程中,孔某將辦案區(qū)密碼門用拖把頂住,使門禁無法自動關閉——訊問室通往辦案區(qū)外的三道大門暢通無阻。之后,徐某只被銬了雙腳,雙手的手銬被孔某打開。
“手就不給你銬了,我要去解個大手,你不要跑,休息一下睡一會。”5月23日6時45分,孔某在訊問室和辦案區(qū)大門打開的情況下,告訴孔某要去上廁所。徐某聽后沒有說話。后來,徐某在接受民警訊問時稱,他覺得這是在故意給他制造逃跑的機會。
三分鐘后,徐某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,自行將腳銬打開,逃離了辦案區(qū),并準備翻出派出所圍墻。
派出所民警發(fā)現(xiàn)徐某不見后,急忙開展搜捕。經過一個小時的搜捕,發(fā)現(xiàn)徐某依然還在派出所內——他藏到了廚房的櫥柜里。徐某表示,由于內心害怕被追捕,“顧念到家里的孩子”,才躲到了派出所廚房的櫥柜內。“畢竟那個輔警收過兩千塊錢,躲櫥柜是想看收我錢的輔警能否勾兌成功,如果勾兌成功,我就不用跑了。”徐某這樣解釋。
成都商報實習記者祝浩杰
標簽: 輔警私放在押毒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