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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斌案無新證據 辦案民警堅信他是兇手

2019-11-11 08:12:59 來源:大河報

“念斌案”回放

2006年7月27日夜,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,兩名兒童經搶救無效死亡。警方經過偵查,很快確定是人為投毒所致,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。此后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,念斌四次被判死刑。

2014年8月22日,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念斌無罪。

申辦護照兩次被拒

11月,無罪釋放3個多月的念斌,兩次去辦理護照,均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,不得出境。

究其原因:再成嫌犯

究其原因,原來9月平潭縣警方已對“念斌投毒案”重新立案,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,被限制出境。

案偵人員非“原班人馬”

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,之前參與念斌案的辦案人員均未參與此次重新調查。

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王毅

念斌再成“犯罪嫌疑人”

依法不允許出境

據念斌的姐姐念建蘭稱,念斌于11月14日和11月22日兩次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務大廳辦理護照,均被告知不得辦理。念建蘭轉述稱,當時一名陳姓科長對念斌說,9月份平潭縣公安局已重新立案調查,將念斌列為“犯罪嫌疑人”,目前是布控對象,依法不允許出境。

福建平潭縣公安局未就此事接受媒體采訪。

念建蘭向記者轉述了與平潭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吳警官的對話,念建蘭問念斌案是不是重新立案了?吳警官稱“我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,是按程序在辦”。念建蘭接著問以什么罪名立案,答:“你自己心里清楚。”吳警官還讓念建蘭到公安局面談。

對于為何要出境,念建蘭稱,念斌獲釋之后,到北京的醫(yī)院進行了長達兩個月的治療。這次辦理護照,為的是到海外更好地治療身體。

律師:如無新證據

不應采取限制措施

念斌的辯護律師張燕生認為,平潭縣公安可以給這個案子重新立案,來追查真正的兇手。但在沒有新的證據、新的事實的情況下,不能將念斌確定為嫌疑人,因為念斌已經被法院宣告了無罪。

北京律師毛立新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(guī)定: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(guī)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,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、證據重新起訴的,應當依法受理;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(guī)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,沒有新的事實、證據,重新起訴的,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。

毛立新認為,這體現了無新的事實、證據不得重新起訴,也就是“禁止重復追訴”的原則,但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沒有直接要求。毛立新說,對案件繼續(xù)立案偵查沒問題,但對人繼續(xù)采取任何限制措施,都必須嚴格限制,除非有新的事實、證據,否則不能采取。

毛立新說,警方如有新的證據,將念斌列為犯罪嫌疑人,偵查奉行秘密主義,可以不事先通報。

張燕生認為,鑒于平潭公安、福州公安此前在偵查念斌案中的表現,如果要重新啟動案件的偵查,平潭公安、福州公安應該回避。

而念斌也于22日在網上發(fā)布消息稱,自己受冤枉,并要求對當年的辦案人員進行追責。

當年辦案人員

未參與重新立案調查

投毒案中,兩名中毒身亡兒童的母親丁云蝦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稱,在念斌出獄后,他們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,受害者家屬認為念斌就是兇手。

丁云蝦不愿談及與警方接觸的具體過程,只是反復稱:“不是兇手為什么出獄兩個多月就要出國。”她認為,當年念斌嫉妒她開的小賣部生意好,因此一直懷恨在心。

一位警方內部人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平潭縣警方確實對“念斌投毒案”進行了重新立案,原辦案人員均沒有參與這次案件偵辦。

成都商報記者輾轉找到一位“念斌投毒案”當時的偵辦人員。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當年的偵辦人員多數已不在平潭縣公安局辦案一線工作,他沒參與這次重新立案后的具體辦案,是因為自己“不愿再碰這個案子”。

這位警察對“念斌無罪”的判決頗為不滿。

而成都商報記者此前對當年念斌案的辦案人員采訪中,他們稱自己沒有受到“念斌無罪”判決的影響,當年的辦案人員堅持認為,盡管當時辦案存在瑕疵,但念斌就是兇手,不能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。

福建省公安部門暫未表示念斌案重新立案是否有新的證據。公安部門稱:省公安廳稍后將統(tǒng)一發(fā)布有關念斌的消息。

刑訴法專家

警方做法并無不妥

2014年9月,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案重新立案偵查。11月,念斌曾兩次因“犯罪嫌疑人”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。成都商報記者就其中備受關注的司法問題,專訪了我國刑訴法專家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。

成都商報:念斌被重新立案,是否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?

洪道德:我國刑訴法并未規(guī)定“一事不再理”,按照現行法律,念斌被重新立案并無不當,但要有新的證據。目前,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(guī)定該項原則,我建議刑訴法也應加入該原則。

成都商報:念斌案被再次立案,念斌的身份再次是犯罪嫌疑人,警方是否應該將立案情況告知念斌?

洪道德:在第一次與犯罪嫌疑人接觸之前,偵查機關并沒有告知立案依據的義務。

成都商報:在警方對念斌正式采取強制措施之前,警方對念斌以“犯罪嫌疑人”身份限制出境,這一做法是否適當?

洪道德:按照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(guī)定,被判處刑罰尚未執(zhí)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的,不準出境;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,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,也不能出境。據此,警方的做法并無不妥。

成都商報:刑事立案的標準如何把握?

洪道德:根據我國刑訴法規(guī)定,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(fā)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,應當按照管轄范圍,立案偵查。立案只需要兩個條件:一是有犯罪事實,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。而且立案只是針對犯罪事實,并不需要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。

標簽: 念斌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