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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刑法修正案(六)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放寬到從事生產、作業(yè)的一切人員以來,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辦理日趨復雜,往往在多因一果的安全事故中,厘清各成員的職責、分工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也尤為重要。江蘇省泰興市某雙蘭中心(個體工商戶)經營者陸某,在明知劉某高空作業(yè)證失效的情況下,仍將其兒子的證件借給劉某使用,并通過公司信息員將空調安裝任務派單給劉某。劉某召集無特種作業(yè)操作證的趙某共同作業(yè)。趙某在未配備相應安全設施的情況下,在室外安裝空調時不慎從高處墜落死亡。
陸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解。陸某辯解,其派單給劉某安裝空調,按每臺120元的標準支付報酬,劉某另有自己的工作,僅是臨時性接單,完成安裝任務即可,其與劉某之間是承攬關系。陸某的辯護人提出,劉某并非陸某單位的從業(yè)人員,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。劉某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趙某完成,系劉某個人行為,故陸某對趙某的死亡不負有責任,其行為不構成犯罪。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出具《事故調查報告》認定,劉某系雙蘭中心的雇傭人員,是雙蘭中心的從業(yè)人員。
雙方之間到底是承攬關系,還是雇傭關系?圍繞準確定性以及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對“從業(yè)人員”的理解,檢察官進行了充分的論證:
第一,陸某與劉某間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關系。承攬與雇傭區(qū)分的關鍵點在于: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。雇傭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,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;承攬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,獨立承擔責任。上述案例中,劉某始終以雙蘭中心的名義安裝空調,出現(xiàn)安裝質量及維修問題也是由雙蘭中心解決,故雙方不符合承攬合同關系的要件,不能認定為承攬關系。而劉某的工作地點及工作任務均接受雙蘭中心信息員的指派,安裝質量的好壞也是由雙蘭中心作出評價并接受雙蘭中心管理,故應當認定劉某是受雙蘭中心雇傭,是雙蘭中心的從業(yè)人員。
第二,陸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。安全生產法第28條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(yè)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,保證從業(yè)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。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(yè)人員,不得上崗作業(yè)。該案中,雙蘭中心未確認作業(yè)人員的上崗資格,未配備相應安全設施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陸某作為雙蘭中心的負責人,對事故的發(fā)生負有主要責任。
第三,即便如陸某辯解劉某不是其從業(yè)人員,但根據(jù)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、場所、設備發(fā)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。該案中,陸某明知劉某無安裝資質,還借資質給劉某使用,更沒有在作業(yè)前與劉某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(xié)議,并對安全生產工作統(tǒng)一協(xié)調管理,最終造成事故發(fā)生,故陸某對事故的發(fā)生負有責任。
第四,應正確理解“從業(yè)人員”概念。安全生產法第6條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(yè)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,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。安全生產法釋義中有關第六條的釋義:從業(yè)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,按照憲法、勞動法等法律的規(guī)定,應當受到勞動保護……按照此理解,該主體僅僅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勞動的人,雙方之間不僅僅指勞動關系,還包括勞務關系,以及各種靈活用工關系。故對從業(yè)人員的理解應作廣義理解,只要是在本單位工作并獲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均可以認定為從業(yè)人員,包括在崗職工、在單位工作的第三方工作人員、兼職人員、勞務派遣人員、借用外單位人員、第二職業(yè)者等。
上述案例中,陸某作為單位負責人,對在本單位工作的劉某、趙某資格非但不加把關還弄虛作假,對他們未履行安全生產培訓與教育等義務,導致事故的發(fā)生,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。后經泰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陸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。
(作者單位: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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